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、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、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、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、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》、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,包括事业编制人员、人事代理人员、合同制聘用人员、临时聘用教师、各类特聘人员、荣誉(名誉)教职人员等。
二、师德师风负面清单
1.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2.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,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。
3.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4.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。
5.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。
6.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,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。
7.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8.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。
9.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10.不履职尽责,敷衍工作,或拒绝承担岗位工作任务;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11.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。
12.歧视、侮辱学生,虐待、伤害学生。
13.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有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等。
14.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专升本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15.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,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16.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17.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或者捏造事实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。
18.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、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。
19.买卖论文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。
20.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三、师德师风失范处理
依据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、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规定,将师德作为教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内容,考核结果存入师德档案,作为评优评先、表彰奖励、职称评审、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,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,是中共党员的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
1.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。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。
2.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,还应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行政处分,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,需要解除聘用合同、劳动合同的,按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3.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应当依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四、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
(一)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
建立校院两级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平台,各教学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、举报电子邮箱,开设专门的举报信箱并公布信箱悬挂处,以畅通广大师生对我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举报渠道。
学校举报平台分别设置在人事处和监察处。
举报电话:028-87843597(人事处),028-87843483(监察处);
举报电子邮箱:fzrsc@126.com(人事处),cdfzjjc@126.com(监察处);
举报信箱:学校综合楼一楼人事处、监察处信箱。
(二)师德师风调查处理机制
各学院、各部门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,组织部、教务处、督导室、科技处、学生处、保卫处等为协查单位,人事处为复核单位,监察处为监督单位。
1.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,须在第一时间报学校人事处和监察处,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。
2.调查核实结束,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人事处。
3.人事处、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,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。
4.人事处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,上报学校。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,由组织部会同监察处提出党纪处分意见。属于学术范围的,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。
5.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,或视事件严重程度,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。
6.人事处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。
7.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。
8.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向监察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,提供新证据,由监察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。
9.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,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,并引以为戒,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。
五、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
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、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、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原则。
各二级党组织,各学院、各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,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。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。
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:
1.师德师风制度建设、日常教育监督、舆论宣传、预防工作不到位;
2.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;
3.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;
4.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;
5.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;
6.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,所在院(部)、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,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,采取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。
六、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印